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品牌暨跨境電子商務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由零售批發產業、廣告業、資訊業、金融業、政界、學界、商界、研究單位等之相關專業人士與團體所組成,以促進科技、電子商務、電子支付、跨境平台等相關產業之蓬勃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註:分支機構為團體內部作業組織,詳如章程草案第二十三條。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促進電子商務資訊之匯整與交流。
二、 促進電子商務研發、模式創新與產業發展。
三、 協助電子商務產業資金之取得。
四、 協助電子商務人才之培育與延聘。
五、 舉辦電子商務有關之講演、座談、論壇、專題研究、教育訓練或比賽。
六、 推動國際交流,協助台灣電子商務產業服務的國際化與推廣。
七、 推動台灣電子商務生態圈發展與服務創新,提高創業及經營成功機會。
八、 協助政府、各項產業與電子商務業者溝通與合作。
九、 協助業者轉型創新。
十、 推動負責任創新,保護消費者權益與創新安定。
十一、 其他與本會宗旨相關之事宜。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依章程所訂定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與電子商務相關產業、政界、學界與研發機構之專業人員、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按時繳納個人會費者,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電子商務相關業者或與電子商務有關之專業機關、團體、學校與研發機構及可促進本會會務發展之廠商或團體,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按時繳納團體會員會費者,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榮譽會員:凡國內外傑出人士,贊同本會宗旨,熱心會務,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經其本人同意,並由理監事會過半數推荐為榮譽會員。
四、永久會員:一次繳納五年會費或連續繳納七年會費者之會員,即不必繳納常年會費,若因故出會,再入會時仍需依章程繳納會費。
第 八 條 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及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會議或活動之權利。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永久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個人會員:
- 有發言、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並有參與本會各種活動之權利。
- 具有遵守會章,執行議案,擔任所指派之職務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團體會員:
- 得派代表三人參與本會各種活動,有發言、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
- 具有遵守會章,執行議案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榮譽會員:
- 有發言及享有參與本會各種活動之權利,但無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
- 具有遵守會章,執行議案之義務。
- 免繳納會費。
- 永久會員:
- 有發言、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並有參與本會各種活動之權利。
- 具有遵守會章,執行議案之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應提於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21人、監事7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7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得提名常務理事3人經理事會通過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連任者之人數不得超過原任全體理事人數之三分之二,監事連任者之人數不得超過原任全體監事人數之五分之三。理事長及監事會主席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該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3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3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
- 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團體會員新台幣一萬兩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常年會費:
- 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每年繳納一次。
- 團體會員新台幣一萬兩仟元,每年繳納一次。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6年10月20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6年 11 月 30 日台內團字第1060078283號函准予備查。

